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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职院党〔2020〕39号关于印发《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财职院党〔2020〕39号关于印发《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7-01 】

 

 

陕财职院党〔2020〕39    

 

 

 

 

关于印发《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20201月联合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文件的规定,学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经2020622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629    

 

   

 

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财职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结合我校“厚德育人”工程和1+6+x+1 “向日葵”育人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承担学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等相关职责,定期研究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学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由一名科级干部负责,做好学生社团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五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校内学生社团根据管理属性分为:二级学院社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隶属社团、校团委直属社团。分别由社团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相关职能部门、校团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七条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加强对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以及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 陕财职院社团联合会受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领导,协助开展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监督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除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注册时,须按照一定类别向业务指导单位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 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 有至少一名陕财职院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经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审查后,报送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批。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社团组织正式成立。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    

 

(一)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四)涉及宗教文化的;  

 

(五)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六)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七)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指导老师在思想道德、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纪律规矩上存在争议或受到处理,不适合带领或指导学生社团的;  

 

(八)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实行学期注册制,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并公示学校所有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于每年6月对学校所有学生社团进行年审。    

 

(一) 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学生社团在年审通知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年审材料。如超过规定时间 3 个工作日仍未报送年审材料的,该学生社团将视为自行解散,将对其予以取缔注销;  

 

(三)年审采用星级认定办法,具体为:五星、四星、三星、普通社团及不合格社团。  

 

(四)对年审为星级社团的,给予表彰奖励。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对该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整改结束后尚未合格的社团将予以取缔注销;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年审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向业务指导单位申请且批准登记后,报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一)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分立或合并的;  

 

(五)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六)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六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指导1个学生社团,最多不超过2个。    

 

第二十二条鼓励在职教职工成立与学校技能大赛、学生成长成才及学生相关专业结合起来的社团组织,发挥社团作用,促进“第一课堂”的建设与发展。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社团管理办公室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社团课程,经团委和教务处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并执行。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学校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团委审核后报教务处计入年度教学工作量。团委按照第一课堂课时费标准,每学期为指导教师发放一次课时费。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适当加分,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均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加入学生社团须填写“社团成员登记表”(一份交社团联合会,一份由学生社团保管),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方可成为正式社团成员,具体加入社团条件由社团自行拟定。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展开活动。社团应在开学两周内向业务指导单位递交本学期计划,包括活动安排、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将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每项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对于不符合学校和学生社团有关规定的活动,业务指导单位不予批准,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不予备案,该活动不得举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保障,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收取成员会费,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社团联合会或社团名义收取社员费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一名主要成员负责社团财务工作,每学期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业务指导单位应对社团经费情况严格管理,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对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章 评优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每学年根据学生社团实际情况起草下发学生社团评优通知,明确评选名额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指导单位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比,将评比结果报送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员”、“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的称号。评选名额由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章程》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废止。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2020630日印发